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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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21〕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明确各相关方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及相关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组织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督促相关部门及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落实部门监管及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市场准入及运输市场行业管理,指导邮轮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落实邮轮港口经营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外事部门负责海上游航线方案审核、协调处置试点邮轮中的涉外案(事)件。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海上游航线运营的安全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省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游消费市场培育、宣传和旅游市场监管工作。

省公安部门负责试点邮轮治安管控和试点邮轮涉外案(事)件,指导督促试点邮轮及港口经营人制定登轮安全管理、安检查危措施。

省商务(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工作的综合协调、通关服务优化、口岸运行保障工作。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试点邮轮在港监管,办理船舶搭靠许可和人员登轮许可,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上下邮轮的人员及其携带行李物品实施检查管理等工作。

海口海关负责试点邮轮及其所载人员、行李物品、供船物料进出境时的检疫、监管。

海南海事局依据我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相关法规,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邮轮港口国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游航线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工作。

第六条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负责邮轮海上游应急体系建设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

(二)投入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拥有或者光租)适航、船龄不超过30年,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

(三)拟停靠的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海上游航线业务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申请人拟开展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的《国籍证书》《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及附件P;

(四)申请人《符合证明》,如果委托船舶管理公司代管,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及安全委托管理协议;

(五)如果航线投船为光租船舶,须提供光租合同;

(六)已投保保险额度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旅客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合同;

(七)邮轮船票样式;

(八)拟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相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签发行政许可决定,通报省外事、旅游、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至五星红旗邮轮投入海上游运营。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运输经营人)在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期间,应确保本条所列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

第九条 运输经营人提出运营航线方案申请或变更运营航线方案的,应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运营航线方案等材料,运营航线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外事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相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同意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运输经营人,并将审核结果通报省外事、旅游、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运输经营人并告知理由。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条 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的,应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终止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的,应在终止经营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许可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或停开航线的除外,运输经营人应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经批准的运输经营人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上游航线业务许可。

第十二条 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移民局关于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交水规〔2019〕11号)要求,实施邮轮船票制度。

第十三条 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旅客和船员信息。

邮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进出港口报告。

第十四条 旅客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申办登轮许可,符合条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签发登轮许可,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如下:

(一)中国内地居民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

(二)中国港澳台籍居民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外国籍人员持有效出入境证件。

第十五条 运输经营人或其指定的旅行社(代理公司)应在开航前24小时按规定向始发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提交已有登轮人员信息及售票证明申办登轮许可。开航前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售出的船票,由旅客本人持证件及纸质船票在验证现场申办登轮许可。

第十六条 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力量及相关设施设备,保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邮轮旅客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登轮后配合邮轮开展应急撤离集合演练。

第十九条 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对登轮旅客及其携带或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旅客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拒绝运输。

第二十条 运输经营人应对登轮旅客身份进行核验,发现旅客有未持有效登轮许可或者拒绝接受核验等情况,应拒绝运输,并及时报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采取抽查方式对登、离轮旅客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运输经营人和旅行社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恶性竞争、强制消费和价格垄断。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开展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海口海关应督促运输经营人落实进出境邮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国境口岸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海口、三亚市政府以及交通、外事、旅游、市场监管、口岸、海事、边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邮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预防措施、处置方案、协作机制),加强邮轮海上游航线运营的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口岸)管理部门应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邮轮功能应用,满足口岸通关监管需求,提升通关效率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确定海上游航线产品的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指导并支持运输经营人开发海上游航线产品客源市场。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海上游航线试点运输市场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海南海事局应制定并落实港口国监督等特别监管措施,依法加强试点邮轮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 邮轮在海上遇险,需要岸基支持开展救助行动时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运输经营人应全力配合。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持续完善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推进搜救设施装备建设,提升救助能力。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熔断”机制。一旦试点邮轮发生聚集性疫情、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责令试点邮轮运输经营人停止运营、实施整改,并暂停该试点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一定时期海上游航线的运营。试点邮轮运输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做好旅客安抚、疏导及免费退改签等服务。

第三十条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全覆盖监管制度,对相关经营主体及邮轮进行检查,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建立违法经营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及有关人员应配合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邮轮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经营,不得准予开航;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核同意,方可开航。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输经营人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