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汕尾港口岸扩大开放的批复》(国函〔2019〕118号),经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通运输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汕尾港口岸扩大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具体开放范围由广东海事局按程序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