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

  • 发布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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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简称《公告》),对参与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及船舶须符合的条件、申请的材料和程序、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作出规定。

据了解,目前开展以上海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沿海捎带试点业务的始发港或目的港为大连港、天津港和青岛港。选取三港兼顾了三港的运输需求和到上海港洋山港区航线供给条件,并且具有较大的中转运输需求。参与试点的企业须符合对等原则,即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有相关法律文件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

为确保试点政策实施效果,参与试点企业的船舶和货物还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开展试点的船舶须为洲际远洋干线船舶;捎带的集装箱货物须为该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相关企业需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均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相关法律文件证明。

为确保试点政策安全有效落地,交通运输部将加强试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将定期公布经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船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求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于每季度末将沿海捎带业务开展情况报交通运输部;结合航线、运力备案和运价备案检查,对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依法从事沿海捎带业务情况实施检查;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船舶将及时取消其试点资格。对违反试点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体现了我国在航运领域坚定不移推动更高水平、更大力度开放的决心,体现了对上海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支持,有利于提高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结合试点优化航线布局,降低支线运输成本或干线额外挂靠的成本。

试点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在试点期间以及试点到期后,交通运输部将开展政策试点效果评估,及时调整试点政策。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