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省(区、市)交通运输部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责任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持续强化做好“外防输入”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落实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二、加强协同联动,做好中国籍船员换班及伤病救助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的依法监管,督促指导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制度;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海关、移民、卫健等单位共同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水运口岸“外防输入”工作,进一步优化相关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所在地防疫能力建设,配备足够的隔离、核酸检测、医疗救助等资源,确保中国籍船员换班“应换尽换”,确保船员伤病救助“应救尽救”。对口岸所在地因隔离资源不足、本地区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等原因暂时无法保证船员换班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推动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在本市或本省范围内其他口岸安排船员换班。同时对隔离资源不足的口岸所在地,应推动相关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隔离资源建设和整合,尽快满足船员换班需求。
三、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对辖区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有关口岸疫情防控、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等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涉船舶疫情、船员换班、伤病船员救助等矛盾情况,指导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于2022年2月1日前将落实《通知》情况(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部。
联系人:张芳亮,电话:010-65293481,传真:010-65293482,邮箱:cygl@msa.gov.cn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2月24日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