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网签,虽未签书面合同,亦应认定合同成立
——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已办理网签,明确价款、房屋信息的,虽未签书面购房合同,亦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
案情简介:2009年,沈某就出卖名下房屋与安某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填写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明确了房屋价款及位置等信息。事后,沈某以房屋售价过低为由,拒绝与安某签订书面合同致诉。
法院认为:
①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法院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②本案中,在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某与安某进行了确认。双方向税务部门交纳了房屋相关税费,沈某还履行了部分附随义务,向安某交付了房屋电卡及供暖合同。沈某虽提供了双方往来电话信息,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协商房款过程,但该协商过程是在双方已明确了房款数额后,沈某就已明确房款数额反悔而再次协商的过程。双方在往来信息中并未就新的房款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应认定双方合同已成立,判决继续履行。
实务要点: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已办理网签,明确合同价款、房屋信息的,虽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亦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5439号“沈某与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沈海星诉安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胡昌明、徐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95)。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