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每日解读

  •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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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条款解读说明:

1、2021新《安全生产法》在第四条中已经明确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第四十一条又强调了“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由此可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性。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按照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并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

3、企业要开展对标活动,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防控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