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条款解读说明:
1、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新安全生产法保留了原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继2014年“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次被写进《安全生产法》后,新《安全生产法》又对其作出补充,将该款修改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这不仅意味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变革,还将在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
3、“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已经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结合工伤保险这一强制性社会保险,新《安全生产法》旨在充分发挥保险力量,以市场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