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条款解读说明:
1、这条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2、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岗位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对其中的危险因素进行熟悉。在作业前,通过班前会、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各种形式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危险因素,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