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条款内容: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款解读说明
1、这条规定了工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工会既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补建安全设施,也可以要求依法改善劳动条件,还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处理。
2、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作冒险作业时,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不得推诿,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意见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果断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对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都是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建议,不是直接制止或组织撤离。涉及生产的指挥和组织问题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决定。
3、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有权关心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工会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