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出修改,将“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将上述2项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并细化完善备案要求。此外,对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许可的审核模式进行优化,由现行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核,调整为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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