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具体核查对象、核查内容加以明确,以加强国内、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
根据《通知》,核查对象为: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核查内容为: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3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通知》要求,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各有关省(区、市)还应将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情况分别报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自治区)将本省份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情况同时报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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