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条款解读说明:
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其他负责人的职责也做了规定。“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
2、新条款将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范围扩大了。安全生产工作不再仅仅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也相应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将大大提高了其他负责人的积极性。
3、规定了企业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实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到了安全生产无死角、无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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