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条款解读说明: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大致包括:(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除本条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安全准人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做作业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存在的特种作业类别不同,以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都曾经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进行过规定。为了统一标准,便于管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管理相对人能够明确哪些方面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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