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条款解读说明
1、本条主要目的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按政府部门相关要求进行修订,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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