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条款内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条款解读说明:
1、本条是关于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义务的规定。规定了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应急救援人员的指定,应急救援已成为安全生产中重要一环。目的是为了保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得到救护,以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救援人员同时,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确保其可正常使用。应急救援物资不仅要在应急预案内容中有所体现,还要在物资库中配齐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点,保障在应急事故中拉得出,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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