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条款解读说明: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组织抢救义。
1、生产经营单位有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和组织抢救的义务。本条规定有助于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的直接体现。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的义务。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使本单位负责人及时得知事故情况,马上组织抢救工作。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3、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是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重要方面。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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