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款解读说明:
1、主要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条中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消除了事故隐患,则不再予以以上处罚。
3、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抓细抓实,一条条整改,落实闭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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