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直以来,安全生产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制定至今,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相对于前两次,今年9月1号开始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内容最多,力度历次最大。新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更加详实,更加细节,更加全面,更加落地,更加科学,更加契合新时代发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体方针,严格明确了人民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重要信念,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时刻把保护人的生命放在首位”的讲话精神。“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将有效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是生产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证。在高速发展的今天,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可以推动新时代企业的安全发展,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从安全生产管理层面上面来看,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大于事后处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才可以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也就是说,要提高安全生产过程中“预防”工作的强度,需要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思想意识要在前,消除隐患要在前,教育培训要在前,“安全第一”的工作中遵循“预防为主”。新《安全生产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泄露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进法律,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构筑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职工和企业都要积极加入到安全生产的工作当中,共同携手,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等重要制度。文件的第四十一条具体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的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隐患能够排查治理到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将在新思想、新理念中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新《安全生产法》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仅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罚力度也更大。对于特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新《安全生产法》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改的也会处以更加严重的罚款,可按日连续计罚。提出要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罚措施。违法违规、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是对正规守法的市场主体的伤害,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环境的破坏,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可以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保护了合法守信的市场主体。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该企业的第一安全负责人,对每一个企业的安全责任人提高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不仅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还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做出重要保证。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采取冷静执着的态度,及时并如实报告,安抚好职工情绪,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新《安全生产法》也关注了员工的心理健康,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让人看到了新《安全生产法》的温度和细致化,护身也要护心,也成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立法初衷的新体现。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灵魂,员工始终是安全工作的关键因素,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这次也增加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鼓励员工对安全隐患“吹哨”,很好的调动每一位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人人都在安全生产中履行“一岗双责”,既遵章作业,又做安全生产的义务安全员、监督员,时刻居安思危,强化对安全事故的“临界意识”。安全观念从被动强制性到主动自觉性,一人把关一人安,众人把关稳如山,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出现可以切实整体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阶段,恰逢十四五开局之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为预防安全风险;解除安全顽疾;压实安全责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将为当前的安全生产发展提供强大动力。随着新法规的执行实施,生产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将会大大降低。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定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之后,增加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这段内容;在保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后,又增加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表明安全生产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中国共产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航人,自新《安全生产法》生效后,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也将牢固树立起“抓安全生产也是抓党建”的观念,将抓好安全生产视为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深刻阐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一共识。
据应急管理部公布的数据统计,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到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超过80%,重特大安全事故数量从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在这些数据背后《安全生产法》在每个阶段对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新《安全生产法》也将彰显生命力,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联动着社会和谐安宁。作为盐城港安全条线的一员,在“三管三必须”与全员安全责任制的安全管理新格局下,应该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以学习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学法用法,严格依法、依规的思想。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安全生产工作永远不能懈怠,时时强安全,处处重安全;强化安全意识,以安全促发展,时刻筑牢安全发展新理念,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当中,为盐城港的安全生产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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