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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微课堂

2022-06-14 字体: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条款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条款解读说明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大致包括: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除本条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安全标准人类,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做作业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存在的特种作业类别不同,以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都曾经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进行过规定。为了统一标准,便于管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管理相对人能够明确哪些方面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条款现实举例

盐城港港口有限公司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审培训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文件精神,盐城港港口有限公司按照要求,扎实推进特种岗位人员取证、复审工作,对特种作业证书及时延期复审,落实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取证培训、严把持证上岗等举措,确保人人技能过关,进一步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助推公司安全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三、“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10条: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33项: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第34项:是否加大对打非治违的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发挥威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第35项: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猫鼠一家”等腐败行为。

盐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56项检查重点

第38项: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和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第39项:是否加大对打非治违的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发挥威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第40项: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问题、作风问题、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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