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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大讲堂丨敲黑板啦!事关“厂中厂”安全管理

2024-08-27 字体:

“厂中厂”历来是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也是中小企业现场管理整治提升中的重点和难点。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双方要按照

谁出租谁承担责任

谁生产谁承担责任

谁经营谁承担责任

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资产公司以“消除隐患防风险、规范管理提本质”为导向,持续开展“厂中厂”安全整治工作。

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厂中厂”安全管理

(一)摸清“厂中厂底数”, 详细掌握出租方和承租企业“一本账”,将所有“厂中厂”企业信息录入省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和盐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建立电子台账。

(二)出租方要牵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安全责任,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

(三)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制定不予准入清单,出租的厂房须满足承租项目安全生产需求,违反规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不得出租;承租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存在突出风险相互叠加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等问题的要坚决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得租赁厂房进行生产。不予准入清单报属地监管部门审核。

(四)出租方要配备专、兼职电工,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出租方要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

(六)出租方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七)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八)承租企业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九)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十)承租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十一)承租企业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

(十二)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十三)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

(十四)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


(十五)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十六)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不得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

(十七)严禁个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



《划重点》

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更不能“出租责任”。

“十务必”和“十不准”必须是底线!

“十务必”

出租方务必出租给证照齐全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

出租方与承租方务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出租方务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工;

出租方务必公示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方位置,逃生线路;

出租方务必确保厂房(仓库)结构安全和公用设备设施完好;

出租方务必每月检查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

出租方务必督促承租方保持安全出口畅通;

出租方务必督促承租方规范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制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行为。

租赁双方务必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出租方每年联合各承租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1次,

出租方务必制止承租方在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不准”

不准出租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单位(个人);

不准出租给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个人);

不准超过规定容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拉乱接电线;

不准出租、使用不安全的构(建)筑物;

不准出租、使用未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叉车、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

不准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准违规采用易燃易爆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厂房、库房;

不准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情形;

不准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不准在地下室、架空层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图片来源丨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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